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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也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六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 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其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公司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四)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 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
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和具体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应定期关注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
后解除合同,签订变更合同或终止协议,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后应立即对其所持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其股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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