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管理,
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指直接从资金所有者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间接融资是指通过中介机构融资,包括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
第四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三)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五条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一)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二)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及时支付;
(四)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二章 申请及审批
第六条 融资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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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提请履行审批程序。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控制融资风险;
(二)负责公司融资结构分析,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的融资方案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
(四)负责公司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管,审核公司的重要融资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对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跟踪管理;
(五)负责公司融资管理(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负责资金筹划、信贷管理及募集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向审批人或审批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并同时抄送证券部。
第八条 公司的直接融资方案由证券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拟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间接融资的审批权限按照《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融资过程中涉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时,参照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融资需报相关权限部门或者权限人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实施及执行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核算融资活动。融资活动应遵守金融
机构借款的规定,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督;应正确计算应付利息,按期预提和支付利息;应按时偿还债务,遵守信贷纪律和结算纪律。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债务的,应及时了解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融资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融资活动应按批准的用途、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控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融资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融资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进行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全资子公司、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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