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其他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及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八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组成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由公司内审机构负责准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及评估其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委员会行使职权。
委员会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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