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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9:11:28 股吧网页版
长青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工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规范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财务组织体系

第三条 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财务总监岗位,是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和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必须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与聘任程序进行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专门办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财务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会计专业知识和资质的会计人员。财务部根据会计业务设置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务处理等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
第六条 财务部经理是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对下属子公司财务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并依照规定程序聘任和解聘。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子公司财务进行业务管理、指导与监督考核。

第三章 主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第八条 公司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 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认定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方通过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和购买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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