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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为准。
第三条 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提醒、备案、交易情况自查和行为规范等。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者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计划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六)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七)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八)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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