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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间的担保事项。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
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四)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五)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管理制度第七条的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 为取得银行借款而与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企业;
(二) 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等级不低于A级的企业;
(三) 其股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公司。
第九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并不得通过为该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不符合本管理制度规定的;
(三)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的;
(四)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五)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六)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或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七)经营状况已经恶化,商业信誉不良的企业;
(八)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种类主要包括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债务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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