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提名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六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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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九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准备,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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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含 2/3)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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