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推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品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
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做出决策。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若对外投资所涉及金额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股东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低于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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