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确保公司经济活动交易安全,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维护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签订的合同,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遵照本《制度》。公司与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也应遵照本《制度》。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约、契约、确认书等。“合同文件”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管理”指公司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纠纷处理及归档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
(一)依据《公司章程》须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所需签订的合 同;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的合同;
(三)借贷、融资和股权投资合同;
(四)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合同;
(五)因赠与或者受赠资产而签订的合同;
(六)债权、债务重组合同;
(七)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七条 凡国家或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并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
范文本的要求填写。如无国家或公司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应争取负责起草合同的工作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
第八条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合同文本应使用中文,或至少应当制作中文文本。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
第九条 法务部为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司可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为公司的合同管理提供咨询、建议、纠纷处理等服务。
第十条 公司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财务人员、法务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合同进行审核、监督,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前,业务部门须确定一位具体负责的承办人,承办人应采取谈判或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产品、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了解。重大的合同谈判,必要时可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公司法律顾问共同参与。
第十二条 谈判结束后,承办人将谈判内容、结果以及与合同相关资料提交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审核,各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应出具审核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各部门内部主管的审核权限按照公司人资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通过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审核后,由合同承办人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资料、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审核意见提交法务部,法务部应就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出具意见。法务部对合同条款持有不同意见的,业务部门应予考虑。如意见不统一,应呈公司权限人进行决定。
第十四条 对于合同标的金额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合同应依据国家相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法务部确定为示范文本的合同,业务部门如对条款无修改的可重复使用,无需再经法务部审核。但重大合同除外。
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的经济性:包括市场供应、需求情况是否经调研属实;市场供应、需求价
格预测是否可靠、合理以及其他应予考虑的经济因素;
(二)合同的技术性:包括技术依据是否真实、可靠;技术措施是否完备、可行;技术标准和参数是否科学、真实、可行;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整体项目技术是否具有可靠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否具有真实性以及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四)合同的安全性:包括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否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的情况以及业务部门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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