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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
商协会”)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要求和规定,确保债务工具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债务工具投资人决策或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管理机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是公司须持续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本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证券部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组织信息披露相关部门对交易商协会提出的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或要求的回复工作;
(三)负责汇总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将应予披露的信息报告董事会;
(四)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报送和对外披露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妥善记录和保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六)负责建立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七)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信息披露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公司按规定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发行信息披露: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持续性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
(一)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二)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每年 8 月 31 日以
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时间。
第八条 临时报告
(一)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前款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的重大变化;
2、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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