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
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
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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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等,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尽快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
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
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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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
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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