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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并适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发并适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高管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方式。
第五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15日内,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因故无法现场签字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传真或其他方式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及时将原件寄达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特殊原因(如暂时失去联系)无法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作出提示,并在披露后要求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补充签署意见,再根据补充签署的意见对定期报告相关内容进行更正。
审计委员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司存在风险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就有关风险的简要意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日期、会议届次、参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等信息;若未发现公司存在风险,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八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现场考察调研活动。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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