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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9:51:09 股吧网页版
哈尔斯:《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本管理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应当关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督促其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持续披露使用情况。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用账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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