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在重大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规定,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分支机构领导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上述部门或子公司报至公司投资与证券管理中心备案的联系人。
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对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意向,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事项。重大事项的范围具体见《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书面报送,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第一时间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各报告义务人应按下述规定履行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项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
3、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事项后的第一时间,向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上述重大事项如尚未公开披露的,在呈报时应注意:
1、相关负责人员应在该等事项发生或拟报时在呈报文件中注明“保密”字样,并尽可能缩小知悉该等保密信息的人员的范围,原则上该等信息在呈报前的知悉人员不得超过三人;如口头呈报的,应说明系保密信息,并提醒知悉人员承担保密义务;
2、原则上该等信息应直接呈报总裁和董事长,总裁和董事长在知悉该等信息后,应通知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3、原则上该等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不得向其他方披露,但基于工作和业务的需要必须向其他方披露的,应和其他方签署保密协议,并就该等保密信息注明“保密”字样,由相关方签收。
第九条 公司内部重大事项采取以下方式报告:
1、书面方式;
2、电话方式;
3、会议方式。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方式和路径为:相关责任人按照本制度要求上报的内容和金额要求,及时指派部门联络人员汇总、整理完整的材料,经责任人批准后报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汇总,再由证券事务代表报送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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