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5 年 10 月,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履行承诺,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规避相关义务和责任,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接受深交所监督。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存在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结合自身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充分评估股票质押可能存在的风险,审慎开展股票质押特别是限售股份质押、高比例质押业务,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交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
深交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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