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及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主任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提议和召集委员会会议;
(二)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行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六)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期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六)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以及会议组织等工作,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支持和联系部门,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管理情况方面的资料及其他被考评人员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提出基本薪酬政策、架构和年度绩效奖励的具体方案;
(三)提供经营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指标及完成情况、业务创新和创利能力的经营成果,提供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及相关测算依据;
(四)协助公司员工长期激励方案的筹划和实施;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应本委员会要求,办事机构成员可列席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本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本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范围、重要性以及任职其他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并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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