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经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财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包括: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其他投资(含委托理财)。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主业发展,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及较好的投资回报。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符合国
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总裁为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以下称“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下同)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 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第九条 对于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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