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
第三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公司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对子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管理。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子公司应自觉接受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以及战略与运营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与
证券管理中心、人力资源中心、内审中心等部门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 公司按照子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等相关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公司派出人员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研究确定。
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部由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由公司和其他股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公司原则上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人数应超过控股子公司全部董事过半数,并向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推荐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等人选。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具体人选予以调整,调整程序参照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由公司和其他股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八条 公司派出人员在子公司的职责:
(一)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在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议事过程中,应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
(五)参加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后,公司相关派出人员需及时向公司汇报会议情况;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按公司相关规定提请公司总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公司派出人员在子公司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子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从事经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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