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以及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全体董
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该名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主任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和召集定期会议;
(三)提议和召集临时会议;
(四)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行并履行职责;
(五)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六)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七)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六)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公司内审中心是审计委员会的支持和联
系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办事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做好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提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管理层以适当的方式向本委员会提交报告及会议文件;
(二)协调安排委员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三)协助委员掌握相关信息,要求管理层提供相关资料和材料;
(四)其他由本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十一条 应本委员会要求,办事机构成员可列席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本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本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的评价和监督。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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