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适用本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被附加或设定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法规要求的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股份总数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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