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5 18:15:17 股吧网页版
哈尔斯:回购报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5-044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资金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00元/股(含),回购股份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公司于2025年4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

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经取得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项目的承诺函》,承诺向公司提供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400万元,贷款期限3年。
5、公司于2025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吕强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拟自该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
持计划。若后续收到前述人员未来实施股份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风险提示:

(一)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二)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三)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而无法实施或者部分无法实施的风险;

(四)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4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现编制公司《回购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增强投资者信心,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理性价值投资,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主动性与创造力,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主营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方面考虑,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部分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本次回购股份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2、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00元/股(含),该回购价格区间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