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5-037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2、回购规模:回购资金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0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回购期限: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5、回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6、公司于2025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吕强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拟自该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尚无明确的股份增减持计划。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风险提示:
(一)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二)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
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三)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如出现上述情况导致回购计划无法实施,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应进展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4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增强投资者信心,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理性价值投资,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主动性与创造力,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主营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方面考虑,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部分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本次回购股份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2、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00元/股(含),该回购价格区间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议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根据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资金状况确定。
在本次回购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区间。
(四)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
1、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2、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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