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北京大成 律师 事务 所
关于 洛阳 北方 玻璃 技术 股份 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 临时 股 东 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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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 247 号
致: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表决通过的。
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告编号:2025087)。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会于上海北玻玻璃技术工业有限公司
会议室(上海市松江区科技园区光华路 328 号)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高理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东会通知》,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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