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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6 00:52:14 股吧网页版
北玻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8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强化对董事会
和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不受损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尽到忠实、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及独立董事的有关规定,并遵循本制度,保持独立性,认真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其他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的影响,公司应该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四)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述不良记录,主要指以下情形: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原则上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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