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1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目 录
1. 本次交易......9
2. 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主体资格......15
3.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29
4. 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32
5.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34
6.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债权债务安排......71
7.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职工安置......71
8.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72
9.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74
10.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78
11. 本次交易涉及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质......79
12. 本次交易相关方证券买卖行为的核查......80
13. 结论意见......82
附件一 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图......84
附件二 标的公司自有物业摘要......85
附件三 标的公司租赁物业摘要......90
附件四 标的公司拥有的专利摘要......93
附件五 标的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摘要......140
附件六 标的公司拥有的著作权摘要......149
附件七 境外标的公司拥有的域名摘要......152
附件八 标的公司主要业务许可与证照摘要......156
附件九 标的公司重大合同摘要......158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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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电话:+86 21 5820 3701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东方精工”)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关中国法律(定义见下文)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审阅和查验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本次交易相关方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现行有关中国法律),就本
次交易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本次交易相关方有关管理人员进行询问或讨论。此外,对于本所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向本次交易相关方或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了书面询问或访谈,并请本次交易相关方取得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请本次交易相关方对有关事实和问题作出了说明或确认。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并未就中国境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或事实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境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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