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222 号康泰创新广场 34 层 518052
电话:0755-26907494 传真:0755-26906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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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5:00,召开地点为深圳市龙华区观盛二路 5 号捷顺科技中心A 座 2306 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新增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3《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2.4《关于修订<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2.5《关于修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2.6《关于修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2.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8《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
2.9《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2.10《关于修订<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2.11《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1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2.13《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2.14《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2.1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3.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3.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1 选举唐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2 选举刘翠英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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