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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7 18:29:22 股吧网页版
中公教育: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8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
经营管理层的工作、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总经理及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接受公司董事会管理监督,并依照《公司章
程》及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汇报工作。经理层要充分发挥在生产经营上的重要作用,确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各项决策部署扎实有效落实。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公司总经理。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聘任。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人,财务负责人一人,均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后可连任。

第七条 董事可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总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

第九条 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制度;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质询和监督;

(六)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八)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谋求其他非法报酬,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十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十四)不得编造虚假的信息;

(十五)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总经理研究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
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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