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独立董事有义务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和事项的解决情况,有权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并将上述情况计入工作笔录。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并记入工作笔录。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年报中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重点对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 15 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 5 日内,
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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