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规范
公司投资行为,建立系统完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投资管理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模适中,量力而行;
(三)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
会计报表的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收购、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租入资产;
(三)对原有生产经营设备的技术改造;
(四)对原有生产经营场所的扩建、改造;
(五)新购生产经营设施;
(六)对外投资(含新设、新增、现有企业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七)债权、债务重组;
(八)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其他投资事项。
第五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事项,均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
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及相关决策人,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
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决策权限的投资事项须经总经理办公
室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
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七条或者第八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