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等互动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等互动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
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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