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包括不限于:远期、互换、期货、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也包括以规避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及生产产品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锁定原材料采购成本或销售毛利为目进行的期货及其衍生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未经审批同意,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实施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套期保值业务均应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合理控制套期保值的种类、规模及期限,以保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不允许开展以投机或套利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选择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禁止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开展任何形式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须具有与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额度开展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开展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负责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 (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九条标准的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的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
定,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公司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
(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
(一)公司财务部为套期保值业务具体经办部门,负责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定、资金筹集、日常管理等,制定相应的会计政策,确定公司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二)公司审计部为套期保值业务监管部门,负责对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决
策、管理、执行等工作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并持续监控和报告各类风险。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在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在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衍生品交易合约,并按照约定的价格及交割期间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