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
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
合并及时、如实答复深交所的问询,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
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实际
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其自身、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
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业务独立,支持并配合公司建立独
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与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可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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