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
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额度、借款担保、信用证及银行承兑汇票等。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的,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
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具有偿债能力;
(3)如公司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
形;
(4)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7)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册。
对于重大担保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外聘专业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如有),必须与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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