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管理制度
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规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组织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在履行职权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要求同样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副总经理 2 至 9 名,协助总经理工作;设财务负责人 1 名,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该等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主要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以外的包括对外投资、出售和收购资产、生产经营相关协议等(采购、销售、租赁、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合同的签署;
(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用和盈亏情况,应保证向董事会及有关方面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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