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长期战略发展需要和
重大投资决策,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至少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战
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有关资料的整理及准备、会议组织和决议落
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原则上不迟于战
略委员会召开前三日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负责规划发展的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控股企业对外协商和起草的协议、合同、章程等资料;
(四)公司负责规划发展的业务部门对前款协议、合同、章程等进行初步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相关部门提供的第十一条所述材料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且未指定人选的由战略委员会的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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