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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18:23:50 股吧网页版
大连电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
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
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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