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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18:23:50 股吧网页版
大连电瓷: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通
过独立客观的监督,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
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实施内部审计时,按本制度要求执行。

本制度适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
成员由至少3名公司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由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七条 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公司应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合理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公司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公司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公司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人由专职人员担任,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
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以保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应保障和配合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
依规独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审计,不得妨碍审计部及审计人员的工作,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
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
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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