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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9:46:10 股吧网页版
以岭药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6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及《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统一负责对监管部门、证券公司、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可能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报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后,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公司进行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送工作时,应当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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