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明确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保证公司年度报告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以及《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其沟通,在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年审会计师提交定稿的年度财务报告后,审计委员会对此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
议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河北证监局。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主要内容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并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遵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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