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与推广工作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及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
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公司接受调研、
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事项是指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涉及到公司经营
方针、经营范围、组织构架、重大投资、重大交易、重大合同、业务指标和数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要信息的事项。
第五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合法。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接待和推广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直接责任人为
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七条 接待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公众来访一律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必要时
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和协调,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接待此类来访。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人员接到公众查询(包括来电、来访)公司涉及本制
度规定的信息要求时,不得擅自向对方透露信息,应当告知对方向董事会办公室查询,董事会办公室接待人员根据情况可以向对方告知已经披露或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任何部门、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的工
作采访。接到上述类型采访要求后,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当事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采访单位、采访的主要内容、接受采访时拟回答问题的提纲等,由董事会办公室逐级请示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经批准后方可接受采访。
对采访内容涉及公司对重大事件的立场、态度、下一步打算等应着重审查。
第十条 经批准接受采访的人员应当客观地向采访人介绍所知的情况,并不得
透露涉及本制度规定的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凡媒体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采访或采访内容可能对公司形象有重大
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亲临采访现场。
第十二条 公司网站、内部刊物上不得刊载公司非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宣传
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或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进行的,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
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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