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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9:46:09 股吧网页版
以岭药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6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间、方式、要求,将上述事项发布于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是指购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法人投资者、非法人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
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财务管理部是与交易商协会的指定联络部门。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起草和编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三)拟定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备查文件,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在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及时向交易商协会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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