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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08 15:31:15 股吧网页版
以岭药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09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25-038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1 号)核准,公司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的普通股股票 74,720,183.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7.4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06,108,798.84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 17,30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88,808,798.84 元。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金公司”)已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将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288,808,798.84
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专户存储。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勤万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出具了勤信验字
【2017】第 1032 号验证报告。

二、本次增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决定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暂时补流专项资金的
存储、使用和管理。详见 2025 年 8 月 28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2025 年 9 月 28 日,公司(甲方)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
下简称“专户银行”)开设了专户,并与专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专户详细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名称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用途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 8111801012601380960 补充流动资金
份有限公司 家庄谈固南大街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在乙方指定的下属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谈固南大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户名: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账号:8111801012601380960,截至 2025 年 9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指定下属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谈固南大街支行为具体经办行,具体执行本协议,并代乙方履行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项下的相关义务。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胤康、韩佰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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