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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01:39:15 股吧网页版
ST华通: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审核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5]第 4-00049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 Telephone:+86(10)8233055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Room 2206 22/F,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86(10)82327668
学院国际大厦 22 层 2206 No.1 Zhichun Road,Haidian Dist. 网址 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邮编 100083 Beijing,China,100083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审核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5]第 4-00049 号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编制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以下简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真实、准确地编制并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以使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治理层负责监督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编制过程。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编制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贵公司编制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有限保证。我们的审核工作主要限于询问、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工作程序,提供的保证水平为有限保证,其保证程度低于合理保证。我们没有执行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中通常实施的程序,因而不发表合理保证的审核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 Telephone:+86(10)8233055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Room 2206 22/F,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86(10)82327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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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100083 Beijing,China,100083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公司收到《决定书》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上述调查结果的违规行为进行梳理和全面自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自查情况,公司针对《决定书》中的违法事项逐一进行了相关整改和差错更正。现将差错更正事项说明如下:

一、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内容

根据《决定书》内容,公司存在如下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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