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及《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章 董事、高管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
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承担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八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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