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产品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管理”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含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而进行的中短期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买卖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理财行为。
第二章 理财产品交易操作规则
第三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公司相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经营理财产品的相关金融机构的资质,对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安全性、低风险性、稳健型进行充分了解,努力确保风险最低。
第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理财产品交易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购买理财产品,且必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额度,量力而行,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严禁有故意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运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二)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投资理财涉及资金交易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30%以内的(含 30%),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投资理财涉及资金交易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30%的,需报经董事会通过后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四)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关权限人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设立理财专项小组负责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的实施和管理,理财专项小组由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组成。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并向理财专项小组负责和汇报工作。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合理、谨慎选择理财机构及理财产品,制定理财计划书并提交理财专项小组审核、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手续、及时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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