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公司财务总监任组长,主持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工作。成员由集团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集团进出口业务相关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资金结算中心职责:
(一)负责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召开资金结算中心会议,制订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报财务总监、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听取、收集各单位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预案,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
方案;
(四)负责审定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报告。
第三章 操作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任何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外汇套期保值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外汇结算量 50%以下(含 50%),由财务总监批准;
(二)外汇套期保值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外汇结算量50%-70%(含7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外汇套期保值累计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外汇结算量 70%以上,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在董事会、股东会批准额度内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年外汇结算量 60%(含 60%)。
第十三条 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外汇套期保值投资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开展固定收益型外汇套期保值投资业务(外汇掉期+外汇存款)12 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含 20%),由财务总监审议批准;
(二)开展固定收益型外汇套期保值投资业务(外汇掉期+外汇存款)12 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40%以下(含 4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开展固定收益型外汇套期保值投资业务(外汇掉期+外汇存款)12 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0%以上,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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