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还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公司长期投资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或境外独立法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控股、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三)公司进行短期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发布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战略发展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条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战略发展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及资产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由公司总裁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投资对象的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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