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经董事会授权,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及服务接待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办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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