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含子公司)签订的合同,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还应遵照本《制度》。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也应遵照本《制度》。
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依照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含子公司)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文件”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性文件。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所需签署的合同;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相关事项而需要签署的
合同;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分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合同;
4、借贷、融资、对外担保合同;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合同);
6、因赠与或者受赠资产而签订的合同;
7、债权、债务重组合同;
8、与境外政府、企业、其它社会组织及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等签订的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等;
9、公司重大事项的战略合作协议;
10、其它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11、其它的合同标的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含本数)的合同。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否则,因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公司依法对外承担责任后,保留对其全额或部分追偿损失的权利。
第八条 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合同形式予以确认。利用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二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形式确认。
对于采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而且无法用书面合同书形式确认的,应在内容中特别注明“传真件有效”的条款。
对于采用数据电文或电子邮件形式签订合同而且无法用书面合同形式确认的,应在条款中作出特别的约定,表明双方数据交换的内容是真实的,不可事后改动的意思表示,必要时,报请公证机关予以证据保全。
第九条 合同文本的起草、修改、审定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事项的办理
均应以最大限度符合公司利益需求为原则。
非重大合同或非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应当由业务主办部门依据公司现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进行起草、填写,法律事务部审核。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应当由法律事务部及外聘法律顾问(下称“律师”)参与起草,并经律师最终审核。
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适用,但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如无相应合同范本或文本的,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公司或以公司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清楚,无遗漏事项。
第十条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司合同章或公章后生效。
合同文本应使用或至少应当制作中文文本,合同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语言版本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以中文版本为准。但涉及对外贸易可按国际通行规则订立英文合同。公司签订英文合同而且约定以英文为准据文本时,需要得到公司合同签署核准人的特别同意,并交法律事务部备案。
涉外合同诸如技术转让、服务、销售代理、年度长期合同等应优先考虑适用中国法律,并优先由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管辖。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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