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5-061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暨商业秘密维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2024
年 1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氯化法钛白粉技术等商业秘密涉嫌遭到不法侵犯的公告》《关于公司氯化法钛白粉技术等商业秘密涉嫌遭到不法侵犯的进展公告》。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冶金新立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新立公司”)收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4)云 23 刑初 20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被害单位:云南冶金新立钛业有限公司
3、被告人: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
(二)案件基本情况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7 年 6 月,云南新立公司出资 2000 万美元从德国钛康公
司引进“大型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工艺技术”。技术引进后,云南新立公司累计投入资金人民币 27.169857 亿,建成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一条。被告人刘建良、江书安、赵泽权在云南新立公司工作期间,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云南新立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进行披露和使用,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
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实质性异议。
经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 年 6 月,云南新立公司与德国钛康
公司签订合同,以合同总价 2000 万美元从德国钛康公司引进“大型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工艺技术”。技术引进后,云南新立公司投入巨资建成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
2019 年 5 月,云南新立公司被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 7 月更名
为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收购。
被告人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在云南新立公司工作期间,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擅自复制、留存了从德国钛康公司引进的“大型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工艺技术”的相关技术资料,并带离云南新立公司。
2019 年上半年间,被告人刘建良与河北燕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燕钢集团”)相关人员协商达成协议,由刘建良一方提供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工艺技术帮助河北燕钢集团建设大型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河北燕钢集团支付3000 万人民币及生产线建成后 3%的生产利润。随后,刘建良将此事告知赵泽权、江书安,三人商定由刘建良负责与河北燕钢集团沟通相关事宜及资金支付进度,赵泽权、江书安负责帮助河北燕钢集团控股的河北吉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吉诚公司”)建设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3000 万元人民币按照 4:3:3 比
例分配,3%的生产利润各占 1%。2019 年 7 至 8 月,被告人赵泽权、江书安分
别与河北吉诚公司的股东上海申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到河北吉诚公司帮助建设生产线,二人将各自持有的云南新立公司“大型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工艺技术”电子版图纸等技术资料整理、汇总,将图纸中标记有德国钛康、云南新立的标识去除后提供给河北吉诚公司。2019 年 12 月,河北吉诚公司委托第三方设备制造企业设计制造 9 种关键非标设备,并开始大型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建设施工,赵泽权、江书安参与了非标设备设计、制造的指导,参与了生产线设计、施工的指导。2021 年 11 月,非标设备交付河北吉诚公司后,河北吉诚对非
标设备进行安装。该生产线尚未投入使用。自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4 月 16 日,
河北燕钢集团相关人员分多次向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支付人民币合计 2700万元,刘建良分得 1080 万元,江书安、赵泽权各分得 810 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建良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 1080 万元,赵泽权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 712.7980 万元,江书安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 439.252642 万元。
本案相关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被告人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被指控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有直接关联,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三)案件判决结果
根据被告人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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